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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 彼此的可能(下)(4/5)

作者:茅屋秋雨
有世袭的贵族,这是不可理解与不能理解的。

最普通的军官,想不出在面对这支密集排列的军队的齐射时,怎么能保证士气不崩溃。

最不普通的那些人,终于明白陈健这是准备扩大影响,靠着荷兰的船队将这里发生的一切传播出去,等待着英国、法国甚至里斯本威尼斯的商人来这里交流。

于是原本被陈健故意拖延的谈判,快速地步入了正轨。

陈健的条件也开始出台,这一切都需要抢在其余国家的人前来或是陈健离开之前完成。

条件遮遮掩掩,需要你来我往,底线已经确定。

与荷兰签署两国认同的殖民地归属权和航海公海领海条约,并拉拢英国、法国、丹麦等国签署。荷兰签署允许救死扶伤慈善国际联合会在荷兰的活动。华夏共和国对尼德兰之独立表示道义上的支持,并允许军火交易。

承认荷兰与香料群岛的王公们签署的条约,承认他们在那里拥有航行和垄断香料的资格。但相应的,共和国的船队有航行和通过的自由,并且不得阻拦。

华夏共和国放弃香料转运欧洲的贸易,代价是荷兰印度公司在亚洲的港口,共和国的船队有停靠的权利。可以接受荷兰的检查且保证不进行香料走私。

阿姆斯特丹对共和国的贸易船减免关税,南洋贸易公司保证五年之内只在阿姆斯特丹进行停靠和交易。同样,荷兰私掠船不得对共和国南洋贸易公司之船队袭击掠夺,在靠近欧洲后荷兰舰队有保护南洋贸易公司船队之责任。

同意在阿姆斯特丹进行信用交易,并且可以开辟一条太平洋航线,在香料群岛地区只与荷兰贸易站进行棉布和手工业品交易。未经允许,荷兰船只不得在共和国本土或是移民地进行交易,荷兰印度公司有义务阻止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成立。必须要的时候,荷兰印度公司在亚洲可以以雇佣的方式、私人性质的、不涉及国家外交层面的形式,借助共和国南洋贸易公司的船队和士兵,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这只是一些底线,或者只是讨价还价的表面。

有些东西很容易,只要不动香料,刚刚起步的印度公司会十分高兴,而且似乎还可以借力打击葡萄牙和英国。而陈健也不会对这种最多还有二十年可赚却要得罪一群国家杀人赢野的东西感兴趣,但可以假装感兴趣。

有些东西则根本就是幌子。

比如军火贸易和雇佣兵。前者只是个形式,不管签不签,只要有利可图根本挡不住。后者雇佣兵,国内根本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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