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印度公司成立(上)(2/4)

作品:《从酋长到球长

资?比如解释资本的自发流动性等等问题。

效果显著,每日听讲的人少则数千多则数万,与大洋之外的顾宪成在无锡惠山外的东林书院交相辉映,然而效果也是同样的然并卵。

一份份小册子、报纸发表出去;一张张开启民智地理尝试的建议世界介绍送出去;一次次关于劳动创造价值概念的演讲……换来的是该怎么生活还是怎么生活,无非是多了一些茶余饭后的谈资。

而在这些宣讲宣传鼓动的时候,真正的大人物们已经开始行动起来。

不声不响中,都城中新颁布了一条名为《海外贸易公司股份限定法案》的法案。

以为了防止大规模走私,以及方便管理等为理由,这条法案要求除已经成立的南洋公司和大荒城移民公司之外,新成立的海外贸易公司必须拥有五百万枚银币以上的股份进行注册。

且鉴于海外贸易公司可能有逃税、走私等倾向;且资本容易外逃到别处而且商人唯利是图;大规模的海外公司必然拥有大规模武装等等原因……

所以新成立的海外贸易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是拥有三万亩土地及以上的共和国支柱,因为人和白银可以跑,但是土地跑不了,以此作为一种特殊的信任抵押。

听起来很有道理,可随后目的就露了出来。

随后,许多大家族成立了一家名为“华夏印度公司”的股份制公司,并且在请求王上同意后,以每年百分之十的收益收归共和国所有为代价,获得了从马六甲海峡到天涯海角之间贸易的垄断专营权,且垄断权限除非王上和议事会双重否决,否则垄断专营权为无限。

不是每年包税的,因为印度那地方只是听起来富庶,且有包税制度,所以理论上地租和武力征服可以获得巨额的利润。但因为只是听起来却并没有真正获利,因而是以将来百分之十的收益为代价获得垄断专营权,也就不需要现在就开始往外拿钱。

至于五百万银币以上的股份限度,则是用地契不动产作为一种变相抵押,而如果是商人出资,这五百万银币就必须是实打实的金钱和流动资金,这就限制了商人和工业资本家们成立第四家海外贸易公司的可能。

公司的股份和南洋公司的社会募集不同;和大荒城移民公司的党产所有也不同;而是规定募集的股份为了便于管理,不以小额股份为目标,最低一股为一万五千枚共和国标准银币。

实际上,这就是相当于一些大家族们什么都没出,但是利用手中的权利弄到了垄断专营权。这个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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